定金和首付款到底怎么分:签约当天双方各要准备什么
定金和首付款不是一笔钱。定金是担保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: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首付款在民法典里没有独立的法定定义,它属于价款,走的是金钱债务规则——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: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、报酬、租金、利息,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两笔钱适用的规则不同:定金出问题适用定金罚则,首付款出问题适用请求支付。签约当天如果把它们写成一行「预付若干万」,后面就说不清该走哪条。
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: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
约定了、写进合同了、但没有实际交付,定金合同在这一层不成立。这是签约当天最要紧的一句:口头说好、纸上写好,都不等于定金已经成立,交付这个动作才是分界线。
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: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
拆成三条看:
- 数额先由双方约定,但有天花板。
-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那部分,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
- 实际交付的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时,视为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,以实际交付的为准。
这里只给法定上限这一个硬数字,不评价给多少合适。
谁能退、谁要双倍退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: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对应三种情形:
- 债务正常履行: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-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:无权请求返还。
-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:应当双倍返还。
触发的条件是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」,不是任何一点履行瑕疵都自动触发。
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挑一个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: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
选择权在对方手里。两条都写进去,不等于两条都能用,只意味着到时候由对方从中挑一条。签约当天看到合同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,要意识到这是二选一的结构。
签字这一步:成立地点与约束对象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一款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最后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最后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这个动作发生在哪里,哪里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;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约定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: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没签字的人不受这份合同约束,签了字的人也跑不掉。这条直接决定了共有人要不要全部到场签字。
签约当天:买方要核对的
- 这笔钱在合同里写的是定金还是首付款,两笔钱必须分开写。
- 定金有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
- 定金是只写了约定,还是已经实际交付——没交付就不成立。
- 退定金的条件写没写清楚,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」这一层如何对应本合同的具体义务。
- 有没有同时约定违约金,如果有,要知道届时由对方二选一。
- 交房时间写在哪一条,写的是具体日期还是某个条件。
签约当天:卖方要核对的
- 同一段定金条款:数额、交付、上限、退还条件,逐条与买方对一遍,双方看的是同一段文字。
- 身份信息与全体共有人的签字,缺一个签字人,该人就不在这份合同的约束范围之内。
- 收款方式:走哪个账户、什么时点算收到、凭证怎么留。定金成立看实际交付,收款凭证就是这一层的凭据。
首付款这边只认一条规则
首付款属于价款,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金钱债务规则:未支付价款的一方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不提供建议金额、不算税额、不做贷款与首付能力判断。
签约之后的交接点
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,办理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,这一步属于登记环节,不在签约当天。至于备案平台在哪、能不能线上办、要不要预约、查询方式如何,各地做法不同,要问当地登记机构;涉及税费的减免条件与办理方式,各地不同,要问当地税务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