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手房双方分工台

买卖合同里哪些条款必须双方当面确认:签字前的核对顺序

这里不提供合同条款模板、不代写条款、也不提供法律意见。下面按签字前的时间顺序,列出一份核对清单:每一条只讲「这一条不确认会出什么问题」,具体怎么措辞由当事人自己决定。

第 1 条:标的——坐落、面积、权属证号

把合同里写的房屋坐落、建筑面积、不动产权属证书号,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逐字对一遍,不要凭记忆或聊天记录里的描述填。

依据是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:申请转移登记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。这一条对不上,后面申请登记时会因为材料与证书不一致而卡在这一步。

核对方式:证书原件摊开,合同上每一个字照抄,包括数字和括号里的字。

第 2 条:价款与付款节点

每一笔钱要写清三件事:是什么性质(定金、首付款、尾款)、什么时候付、在什么条件下付。

常见的漏洞是只写「过户后付清」,但没写「过户」以什么为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: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、报酬、租金、利息,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请求支付的前提是合同里能说清这笔钱到底是什么、什么时候到期。

第 3 条:定金条款

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写明: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同时,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

不确认会出什么问题:合同里写的定金数额超过百分之二十,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;只写在合同上、没有实际交付,定金合同也没有成立。

具体金额不给建议,比例上限以法条为准:百分之二十。

第 4 条:违约金与定金不要同时写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: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,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。

这一条要当面确认的是:两者是否都写进了合同。都写了的后果不是「能拿两份」,而是到时候只能选其一适用。

第 5 条:交付时间

交房时间要写成一个具体的节点,而不是「协商确定」。

为什么这条不能空着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,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。也就是说,备案与交付节点是串在同一条时间线上的,一个没定,另一个也跟着悬空。

至于当地是否属于「依法应当备案」、在哪个平台备案、能不能线上办、要不要预约,各地做法不同,要问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。

第 6 条:违约责任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这一条要确认的是双方的责任是否对称——买方迟付的情形和卖方迟交的情形,是否都写了对应的后果。

第 7 条:签字不等于房子到手

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。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一款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最后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双方不在同一时间签字时,签字地这一栏要当场确定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: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没在合同上签字的人,不受这份合同约束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: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合同签完,房子的物权还没有转移。

登记办结的法定上限是 30 个工作日(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二十条),这是法定上限,不是实际办理时长,也不代表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进度。

双方各自该盯哪几条

买方重点盯:

  • 第 2 条:价款与付款节点——每笔钱的性质、时间、条件。
  • 第 5 条:交付时间——与备案节点一起对。
  • 第 4 条:违约金与定金是否重复约定,重复了只能二选一。

卖方重点盯:

  • 第 7 条中的签字主体:全体共有人是否都到场签名、盖章或按指印。没签字的人不受合同约束,这一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。
  • 第 5 条中的交付与腾退:交房时间之外,屋内物品、户口、钥匙移交是否写进了同一个节点。
  • 第 6 条:违约责任的对等性——买方迟付与卖方迟交,后果是否对称。

以上只标出该盯哪一条,不给具体措辞,也不给任何比例或金额建议。

最后

凡是涉及备案平台在哪办、能不能线上办、要不要预约、查询方式,以及税费能不能减免、减免条件如何,各地做法不同,要问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税务机关。

合同条款的具体措辞,由当事人自行决定;需要专业判断的,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。流程之外的事,本站不做。